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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159        证券简称:有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因《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需回购注销已经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35,000股。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13.50万股。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自2024年4月30日起45天内,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提前清偿或提供相应担保的申报。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因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13.50万股。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涉及3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35,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15,0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账户,并向其申请办理前述135,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7月1日完成注销,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后续依法办理有关工商变更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1)本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前系截至2023年5月26日的股本结果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2)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后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本次激励计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继续执行。

  四、 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未收到激励对象就回购注销事宜提出异议的文件。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律师结论性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人员及数量、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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