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2024年6月2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即2023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其对应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2.75万股不得解除限售;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50万股不得解除限售,上述合计35.25万股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岗位调整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00万股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即2023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其对应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50万股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综上,公司本次将对52.7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6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新奥股份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4)。
公司将在本次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依法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目前公司总股本计算,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办理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3,098,397,607股减少至3,097,870,107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3,098,397,607元减少至3,097,870,107元(股本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4年6月28日起45日内(工作日9:00至11:00;14:00至17:00)
2、申报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华祥路118号新奥科技园B座
3、联系人:凌妍
4、联系电话:0316-2597675
5、电子邮箱:enn-ng@enn.cn
6、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公司发出日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49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777号舟山希尔顿酒店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长)于建潮先生主持会议,会议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刘斯亮律师、张莹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席情况
1、 公司董事11人,出席7人,董事长王玉锁先生、董事韩继深先生、董事张瑾女士、董事王子峥先生因有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王曦女士因有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总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梁宏玉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常务副总裁苏莉女士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新奥股份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新奥股份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新奥股份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新奥股份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新奥股份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8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议案9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斯亮律师、张莹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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