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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丰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证券代码: 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4-055

  转债代码: 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丰转债”调整前转股价格:13.00元

  ● “大丰转债”调整后转股价格:12.95元

  ● “大丰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7月4日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4年6月27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本公司可转债将停止转股。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发行了63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并于2019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大丰转债”,债券代码“113530”)。大丰转债存续的起止时间为2019年3月27日至2025年3月26日,转股的起止时间为2019年10月8日至2025年3月26日,初始转股价格为16.88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大丰实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2019年6月14日,公司完成2018年年度权益分配,根据《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大丰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19年6月14日起由 16.88元/股调整为16.76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大丰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43)。

  2020年6月12日,公司完成2019年年度权益分配,根据《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大丰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0年6月12日起由 16.76元/股调整为16.64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大丰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

  2021年6月10日,公司完成2020年年度权益分配,根据《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大丰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6月10日起由 16.64元/股调整为16.4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大丰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

  2021年12月1日,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完成首次授予登记,根据《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大丰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12月1日起由16.49元/股调整为16.3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授予限制性股票增发股份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是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

  2022年6月15日,公司完成2021年年度权益分配,根据《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大丰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6月15日起由16.30元/股调整为16.1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权益分派引起的“大丰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因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事项,根据《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大丰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6月15日起由16.10元/股调整为15.94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大丰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因公司实施向下修正“大丰转债”转股价格,自2023年11月8日起,“大丰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5.94元/股调整为13.0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向下修正“大丰转债”转股价格暨转股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6)。

  2024年3月18日,公司完成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的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和2022年业绩考核未达标未能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因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较小,经计算并四舍五入,“大丰转债”的转股价格不变,仍为13.0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完成暨不调整“大丰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根据《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大丰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转股价格相应调整。

  2024年5月23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

  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为基数,每10股派送现金分红人民币0.5元(含税),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由于本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处于转股期,实际派发的现金股利总额将根据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确定,按前述计算的每股现金分红(含税)金额不变。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综上,大丰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409,041,5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5,709,019 股不参与分红,参与分红股数403,332,481 股,以403,332,481股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0,166,624.05元(含税)。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0.0493元/股。

  根据上述调整公式,因权益分派事项,依据上述派送现金股利公式调整,引起的D的变化计算如下:

  D=0.0493元/股

  P1=P0-D=13.00-0.0493=12.9507元/股

  经四舍五入保留两位数后,价格为12.95元/股。

  综上,“大丰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13.00元/股调整为12.95元/股,调整价格自2024年7月4日(除息日)起生效。

  大丰转债自2024年6月27日至2024年7月3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4年7月4日(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4-054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3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为基数,每10股派送现金分红人民币0.5元(含税),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由于本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处于转股期,实际派发的现金股利总额将根据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确定,按前述计算的每股现金分红(含税)金额不变。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409,041,5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5,709,019 股不参与分红,参与分红股数403,332,481 股,以403,332,481股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0,166,624.05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03,332,481×0.05)÷409,041,500≈0.0493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493)÷(1+0)=前收盘价格-0.0493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宁波上丰盛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JAMIN JM FENG、GAVIN JL FENG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62899078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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