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2024年6月7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5月18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已开立完毕,尚未购买公司股票。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持股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4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3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6月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本次分派涉及差异化权益分派,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账号:B885183852)中合计有2,089,000股,不参与本次分派。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00元(含税)。截至2024年4月25日,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总股本为67,976,000股,依据上述计算方式合计派发现金红利约20,392,800.00元,剩余的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转增、不送红股。
如在公司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新增股份上市、回购股份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调整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新增回购公司股份65,000股。公司总股本70,000,000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2,089,000股,即以67,911,000股为本次发放现金红利的股本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20,373,300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计算依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70,000,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2,089,0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67,911,000股。公司拟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70,000,000-2,089,000)×0.30÷70,000,000≈0.2910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91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钟波先生、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的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秘办
联系电话:(028)6759 9894 转8432
特此公告。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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