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58版)
2.公司涉及的其他小额诉讼案件情况。
其他诉讼涉案金额总计3,288.99万元,公司涉及的小额诉讼及进展情况公司已在诉讼公告中的“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部分进行了列表披露,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公司作为被告的小额诉讼,计提预计负债情况如下:
上述公司作为原告的小额诉讼中,所涉及的2238.55万元债权,公司按照对手方预期信用风险情况,计提坏账1,241.64万元,计提比例55.47%。计提比例适当。情况如下:
3.诉讼的会计处理及预计负债的计提
公司所涉诉讼中,公司的诉讼地位主要是原告。针对公司是原告的诉讼,对处于审判过程中和未生效的判决,因未来审判结果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一般采取收到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和解以后再做账务处理;针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以下不同处理:如法院判决金额与账面金额一致,暂不处理。如存在差异,且法院支持的债权大于账面原值,比如法院认可的利息,因相关款项的回收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在未收到相关款项之前暂不确认;如法院支持的债权低于账面原值的,公司会及时做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针对公司是被告的诉讼,公司会结合诉讼进程、法院判决和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综合认定公司是否可能存在现实义务,对存在现实义务的,公司区分是否已有生效判决作出不同账务处理。已有生效判决的,公司根据给付义务计算确认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账款,对尚未取得生效判决而结合庭审过程和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我方败诉的可能性较大的,公司会根据败诉的可能后果及不同后果下公司可能产生的支付义务及时估计预计负债,并根据案情的后续进展及时调整。
经过梳理,针对公司是被告的未决诉讼,公司结合对方诉请、现有证据以及律师意见认为除重庆项目奖励外,其他诉讼公司被判定承担支付义务的可能性较小;故公司只针对重庆项目奖励案计提了预计负债,其他诉讼未发现需要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形,公司2023年未决诉讼计提的预计负债的余额192.66万元是充分的、合理的。
综上,公司针对诉讼的会计处理、信息披露是合理、及时的,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充分的。
年审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所述诉讼案件的情况属实,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合理充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七、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其他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1.09亿元,其中账龄1年以内(含1年)的其他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0.47亿元,较上年增加0.44亿元。请你公司说明报告期新增款项性质、具体内容,交易对方以及交易对方是否与你公司、你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联关系,相关款项是否构成对外财务资助或者对你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否需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请年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如下:
1.报告期新增款项0.44亿元,主要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1)应收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33.24万元,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应收未收的延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具体详见“问题五”,该部分款项已于2024年4月16日全部收回。
(2)应收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1,868.02万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2023年,重庆酉阳土家八千项目合同纠纷案的一、二审判决中,法院认定应收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酉阳·土家八千项目二期土石方工程款,应为公司为盘活该项目支付的借款债权。公司根据判决将涉及债权金额列至其他应收款,目前该笔债权已全额计提了坏账。
(3)应收贵州弘远益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409.23万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2013年公司与贵州省金沙县林业局分别签订了《金沙县新城区道路景观工程边分带一标段施工合同》和《金沙县新城区道路景观工程中分带一二标段施工合同》,随后公司与贵州弘远益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就中分带和边分带两个项目分别签订了《工程委托管理协议》,委托贵州弘远益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项目的现场管理,同时协议中约定若施工现场发生安全文明施工事故,贵州弘远益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所有的责任和损失。2023年10月公司与项目甲方金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绿化职能部门由原合同签订主体贵州省金沙县林业局变更为金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支付义务也相应划转)签订了《债权债务清算协议》,协议中约定2023年两项目结算审计的审计费40万元应由公司承担,同时约定2013年3月发生在项目现场的重大车祸事故赔偿款政府代垫部分369.23万元应由公司承担,并将车祸当时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扫描件一并提供给公司。根据公司与贵州弘远益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委托管理协议》,上述409.23万元款项,公司应该向弘远益民公司追偿,故2023年公司确认了对弘远益民公司409.23万元的其他应收款,考虑贵州弘远益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偿债能力,公司在将上述款项调整至应由贵州弘远益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的同时全额计提了坏账。
(4)应收最高人民法院119.58万元,为法院应退回的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1年11月公司因不服一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南充市政公园BT项目作出的一审判决(文书号:(2018)川民初151号)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根据法院的缴费通知书于2022年1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缴纳了119.58万元的诉讼费。公司于2023年12月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最高法民终2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同时裁定公司缴纳的119.58万元的诉讼费应予退回。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书确认了119.58万元的其他应收款,上述款项已于2024年4月全额收回。
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构成对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根据上述往来款项的形成原因,不构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情形,无须履行对外财务资助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年审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报告期末账龄1年以内(含1年)的其他应收账款新增款项性质、具体内容属实,相关款项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没有关联关系,上述款项余额不构成对外财务资助或者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已履行恰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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