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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157          证券简称:中联重科          公告编号:2024-026号

  证券代码:112927          证券简称:19中联 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28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公司办公楼二楼多功能会议厅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

  5、召集人: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詹纯新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情况

  

  2、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的情况

  

  3、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提案情况

  (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提案名称

  

  (二)本次会议的全部提案的表决均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上述提案的相关内容已于2024年3月29日、2024年5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披露,内容详见《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关于为按揭、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买方信贷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关于批准及授权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开展保兑仓业务的公告》、《关于批准及授权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下游客户金融业务并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关于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关于授权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的公告》、《关于授权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公告》、《关于批准并授权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的公告》、《关于批准及授权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为客户金融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司章程修正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等公告。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情况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二)表决结果

  1、逐项表决情况

  议案第7项涉及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需逐项表决。

  2、提案表决结果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A股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H股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授权董事长签署所有相关融资文件的议案》、《关于批准及授权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开展保兑仓业务的议案》、《关于批准及授权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下游客户金融业务并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授权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的议案》、《关于授权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关于批准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关于批准并授权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批准及授权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为客户金融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等十六项提案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关于为按揭、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买方信贷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五项提案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股东代表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骁睿律师、彭思涵律师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与本公告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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