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33 证券简称:华曙高科 公告编号:2024-03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 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1日,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0元/股(含本数),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披露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和2024年3月16日披露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0)。
二、 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6月,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72,7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21.99元/股,最低价为21.13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34,809.57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778,2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 23.99元/股,最低价为20.82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328,328.23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三、 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88433 证券简称:华曙高科 公告编号:2024-030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962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6月12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分配利润。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6元(含税),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414,168,800股,拟派发现金红利39,760,204.80元(含税)。2023年度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实施股份回购,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自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因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股份回购,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的基数发生变动,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414,168,8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778,280股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调整为413,390,520股。公司按照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的原则,对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每股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62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39,768,168.02元(含税,本次实际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5日披露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红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13,390,520×0.0962÷414,168,800≈0.0960元/股。
因此,公司本次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960)÷(1+0)=前收盘价格-0.096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陆市韶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62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62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0865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65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658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96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1-88125688
特此公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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