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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2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转股情况:截至2024年6月30日,累计有609,000元“利群转债”已转换为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累计为112,064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130%。

  ● 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至2024年6月30日,尚未转股的“利群转债”金额为人民币1,799,391,000元,占“利群转债”发行总量的99.9662%。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044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公开发行了1,8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80,000万元。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18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4月2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利群转债”,债券代码“113033”。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利群转债”自2020 年10月9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7.16元/股,当期有效转股价格为4.87元/股。

  二、可转债本次转股情况

  (一)“利群转债”转股期起止日期为2020年10月9日至2026年3月31日。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共有403,000元“利群转债”转换成公司股份,本次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82,735股。

  (二)截至2024年6月30日,尚未转股的“利群转债”金额为人民币1,799,391,000元,占“利群转债”发行总量的99.9662%。

  三、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股份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四、其他

  投资者如需要了解利群转债的详细发行条款,请查阅2020年3月3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募集说明书全文。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532-58668898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0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2024年6月12日,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并经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且不超过20,000万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7.00元/股,预计本次股份回购数量为1,428.57万股至2,857.14万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68%至3.36%,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一)申报所需材料

  1.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身份证明文件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报时间及方式

  1.申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83号

  2.申报时间:2024年7月2日至2024年8月15日(9:00-12:00;14:00-17:00)

  3.申报方式:债权人可通过现场、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以书面形式申报。(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日邮戳为准;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

  4.联系人:吴磊、崔娜

  5.联系电话:0532-58668898

  6.邮政编码:266100

  6.传真号码:0532-58668998

  7. E-mail:lqzhengquan@iliqun.com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1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群股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公司价值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的经营发展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主要内容如下:

  ●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不高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均含本数)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7.00元/股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在未来 3 个月、6 个月均无减持计划;公司董事、副总裁胡培峰在未来3个月内拟减持不超过950000股(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披露的减持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除胡培峰先生外,其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3个月、6个月均无减持计划。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存在公司因无法满足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进而导致回购方案难以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过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公司临时经营发展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4、若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董事会审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6 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已经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第十一条之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注:因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上述总股本为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总股本849,678,387股。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公司价值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的经营发展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

  2、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3、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或回购数量达到最大数量,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提前届满。

  4、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0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以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7.00元/股(含)进行测算,回购后股份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则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公司总资产165.97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1.99亿元,流动资产 47.66亿元。若本次回购资金上限 2.00亿元全部使用完毕,按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1.21%,占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4.76%,占流动资产的 4.20%。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本次回购股份计划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回购股份计划实施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十)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物流总监卢翠荣于2024年2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0000股(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其此次增持是基于对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公司其他董监高、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除公司董事、副总裁胡培峰先生外,其他董监高、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减持计划。

  (十一) 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向公司董监高、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发出问询函,问询其未来3个月、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除董事、副总裁胡培峰先生已于2024年5月23日公告了减持计划外,其余董监高、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回复其在未来3个月、6个月无减持计划。

  (十二) 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将在回购完成后,对本次已回购的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注销和减少注册资本事宜。

  (十三) 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的决议后,就因回购股份最终实施将可能导致的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管理层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等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回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5、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6、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对回购股份进行注销,对《公司章程》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7、通知债权人,处理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相关事宜;

  8、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及处置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 回购预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存在公司因无法满足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进而导致回购方案难以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过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公司临时经营发展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4、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其他事项说明

  (一)回购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完毕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3249107

  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二)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9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7月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83号金鼎大厦37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徐恭藻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独立董事姜省路、戴国强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张洪建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吴磊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议案名称: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1.01、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4、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5、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6、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7、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8、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9、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0、股东大会对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昭坤、刘承宾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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