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20证券简称:翱捷科技公告编号:2024-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审查终结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裁定结果:驳回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翱捷科技”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2024)最高法民申16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讯公司”)的再审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展讯公司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竞航彭通讯、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产品侵犯其拥有的ZL201180004859.4号发明专利权,并请求赔偿展讯公司的侵权损失。
2021年7月,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公司败诉的一审判决。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展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3年8月28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出具的(2021)最高法知民终2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论如下:
1、撤销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知民初319号民事判决;
2、驳回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3、一审案件受理费543,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3,850元,均由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2024年6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2024)最高法民申1651号《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展讯公司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上述情况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翱捷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相关章节、2023年8月29日披露的《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及2024年6月14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情况
(一)案号:(2024)最高法民申1651号
(二)审查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三)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一: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二:天津市南开区竞航彭通讯器材经营部
(四)《民事裁定书》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展讯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已驳回展讯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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