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7 证券简称:信达地产 编号:临2024-031号
重 要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苏州金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相房产”)。
● 本次拟提供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不超过12.28亿元。
● 被担保方其他间接股东的关联方江苏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大地”)及江苏金大地的大股东朱克平、其他第三方南京市瑞晖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晖物业”)为本次担保提供全额反担保。
● 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情况。
● 截至2024年5月31日,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56.0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1.76%。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经营需要,公司的间接参股公司苏州金相房产作为借款人,拟向金融机构为苏地2017-WG-76号地块项目申请融资展期,展期金额不超过12.28亿元,融资具体事宜以借款人与相应金融机构最终签署的正式协议约定为准。作为担保方,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方其他间接参股股东的关联方江苏金大地及江苏金大地的大股东朱克平、其他第三方瑞晖物业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全额反担保。
(二)公司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4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三次(2023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对外担保额度授权的议案》。根据公司实际业务发展可能产生的融资需要,在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预计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余额)不超过420亿元,其中预计对非控股公司超出公司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不超过 45 亿元。本次担保事项适用于公司第一百零三次(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确定公司对外担保额度授权的议案》中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由董事会审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7月4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苏州金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展期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苏州金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住所: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茂街185号
3、法定代表人:胡玮
4、注册资本:198,161万元整
5、成立日期:2018年5月14日
6、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7、股权结构:
8、与上市公司关系: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间接持有苏州金相房产37%的股权。
9、被担保方经营情况:2023年12月末,苏州金相房产资产总额59.26亿元,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12,193.22万元;2024年5月末,苏州金相房产资产总额60.13亿元,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777.68万元,目前经营情况正常。
三、拟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被担保人:苏州金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担保人: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3、担保额度:展期金额不超过12.28亿元
4、贷款期限:期限至2025年11月21日
5、担保方式: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6、反担保情况:被担保方其他间接参股股东的关联方江苏金大地及江苏金大地的大股东朱克平、及其他第三方瑞晖物业为本次担保提供全额反担保
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具体以最终签署的担保协议约定为准。
四、融资担保的必要性
公司为苏州金相房产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融资需求,被担保方所开发项目前景良好,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符合公司利益。
本次担保事项遵照对等原则,被担保方其他间接参股股东的关联公司及其大股东、其他第三方公司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2024年7月4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苏州金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展期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本次为苏州金相房产融资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资金需求,促进其业务发展,被担保方的其他间接参股股东的关联公司及其大股东、其他第三方公司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可以保障公司利益。公司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56.0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1.76%。其中: 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99.31亿元;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17.76亿元;对非控股子公司按股权比例对等提供担保余额为28.26亿元; 对非控股子公司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余额为10.74亿元。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情况。
七、备查文件目录
1、第一百零三次(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2、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三次(2023 年度)会议决议。
3、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657 证券简称:信达地产 编号:临2024-029号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重 要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为践行良好的公司治理,进一步提升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有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聘请安永华明为本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
公司拟聘请安永华明担任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情况。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截至2023年末拥有合伙人245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2023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近1800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500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500人。安永华明2022年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59.0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56.69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24.97亿元。2022年度A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138家,收费总额人民币9.01亿元。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曾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一次,涉及两名从业人员。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曾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两名从业人员出具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一次,亦不涉及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监管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情况。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为钱晓云女士,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钱晓云女士、罗春艳女士,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为王宁女士。
钱晓云女士于200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6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2年曾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5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王宁女士于200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0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电力、建筑业、制造业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
罗春艳女士于201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1年至2022年曾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1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房地产业。
2、诚信记录。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任何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安永华明对公司2024年度审计服务收费根据公司所处行业、业务规模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各方面因素,依据公司年度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工作量以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2024年度本项目的费用为人民币428万元(含税),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57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71万元。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2024年度超出约定审计范围内的新增法人主体,授权公司经营层按照本年审计费用定价原则,确定新增部分的实际费用。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普华永道中天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又解聘的情况。
(二) 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为践行良好的公司治理,进一步提升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有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拟聘请安永华明为本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普华永道中天进行了事前沟通,普华永道中天对此无异议。普华永道中天、安永华明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普华永道中天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公司对普华永道中天的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
安永华明是中国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内控审计的要求。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与内控委员会认为:安永华明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方面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要求,公司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恰当,公司更换安永华明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更换安永华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机构及其审计费用,并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会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机构及其审计费用。
(三)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657 证券简称:信达地产 编号:临2024-028号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
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重 要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7月4日以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议案材料已于2024年7月1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及监事。公司董事应参加表决11人,实际参加表决11人。公司4名监事参阅了相关议案材料。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临2024-029号)。
此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相关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议案须提交公司第一百零四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此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相关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同意对《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苏州金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展期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为参股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24-031号)。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657 证券简称:信达地产 公告编号:临2024-030号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第一百零四次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7月2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第一百零四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7月22日 9 点 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A座10层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7月22日
至2024年7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已分别于2024年6月7日、2024年7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持有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须持法定代表人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若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样式附后)。
(二)登记时间
2024年7月16日9:00-11:30及13:00-17:30。
(三)登记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A座10层
联 系 人:张稚楠、丁雨晴
联系电话:010-82190959
传 真:010-82190933
六、 其他事项
股东出席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特此公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7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第一百零四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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