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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19           证券简称:罗普特          公告编号:2024-03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7月4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将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中2022年回购的2,207,433股股票的用途进行变更,由“用于员工股权激励”变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87,645,475股变更为185,438,042股。注册资本将由187,645,475元减少为185,438,042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信息

  鉴于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注销也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应根据相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需持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公司申报债权。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以通过现场、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申报,采用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的债权人需致电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确认,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即2024年7月5日至2024年8月18日(工作时间9:00-12:00、13:00-17:00)

  2、申报登记地点: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凤岐路188号-101室

  3、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4、联系电话:0592-3662258

  5、联系邮箱:ir.ropeok@ropeok.com

  6、其他说明: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或快递公司发出日为准,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在邮件标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

  

  证券代码:688619           证券简称:罗普特         公告编号:2024-037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4年6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6月14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所有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6月14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六个月(即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6月14日)内,共有2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公司核查,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入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

  证券代码:688619          证券简称:罗普特          公告编号:2024-039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7月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厦门市集美区软件园三期凤岐路188号罗普特科技园8F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延行先生因公未能现场出席会议,经全体董事一致推举,由董事何锐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至议案4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议案1至议案4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议案1至议案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东:厦门永诚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恒丞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律师:叶刚、康银松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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