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7 证券简称:炼石航空 公告编号:2024-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注:本期每股收益按总股本873,100,876股计算,上年同期每股收益按总股本671,616,059股计算。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随着航空制造业的复苏以及全资下属公司Gardner与客户涨价协议的逐步实施,报告期公司营业收入和毛利率同比均有所上升,但汇率波动导致财务费用同比大幅上升。在前述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公司2024年半年度亏损有所减少。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七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697 证券简称:炼石航空 公告编号:2024-052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3、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2999号――公司会议室。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9日(星期二)14:30。
6、主持人:董事长熊辉然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表决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人,代表股份382,324,9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789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10,469,2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559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71,855,6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2299%。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3,845,9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4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358,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5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2,487,6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849%。
5、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00关于为子公司成都航宇超合金技术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下属子公司成都航宇超合金技术有限公司为满足资金需求,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3,000万元综合授信,用于日常经营周转。授信期限:其中,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2年,银行承兑汇票不超过6个月,到期承兑后可滚动开立。
本次授信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1,207,5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77%;反对1,117,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8,5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9455%;反对1,117,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5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拟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限一年,审计费用总额为378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32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58万元。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1,207,5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77%;反对1,117,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8,5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9455%;反对1,117,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5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郭斌律师和李博律师为本次会议出具了见证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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