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步森
股票代码:002569
信息披露义务人:宝鸡方维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住址/通讯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盛世广场投资大厦20层2013室
股份变动性质:参加司法拍卖,致拥有股份数量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准则16号》等有关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
八、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方维同创的普通合伙人财华智远持有方维同创0.923%合伙份额,并担任方维同创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方维同创的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方维同创,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根据方维同创股权结构图、《宝鸡方维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相关约定,方维同创由财华智远控制,财华智远由宝鸡财投控制,宝鸡财投由宝鸡市财政局全资持有并控制,即方维同创的实际控制人为宝鸡市财政局。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方维同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宝鸡财华智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方维同创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宝鸡市财政局。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外投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信息披露义务方维同创外,财华智远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宝鸡财投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宝鸡市财政局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简要财务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方维同创系成立于2024年6月7日的新设主体,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外,尚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或对外投资。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设立至今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人员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亦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当前投资价值的认同及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通过本次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充分借助自身的资源整合优势,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增强上市公司竞争实力,提高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谋求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相关明确计划,但不排除择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批准程序。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根据《宝鸡方维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投资等各项投资管理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策及执行,其他有限合伙人放弃表决权。
2024年6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财华智远出具《宝鸡方维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书》,同意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
2024年6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宝鸡方维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会议决议》,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方维同创通过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竞得东方恒正所持有的上市公司21,333,76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的14.81%)。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拥有上市公司单一最高比例表决权的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方维同创,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财华智远,最终控制人为宝鸡市财政局。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方维同创可支配表决权对应的股数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通过执行法院裁定方式实现:
2024年06月1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方维同创通过竞买号230872011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以人民币162,349,913.60元的价格竞得竞得东方恒正所持上市公司股份21,333,760股(占总股本的14.81%)。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交易受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未披露的补充协议,亦不存在其他特殊安排。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根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成交确认书》,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上市公司21,333,760股股份,拍卖成交价格为162,349,913.60元,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缴纳相关款项。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上述所支付资金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方维同创承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并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来源于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情形。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上市公司因其发展需要,或因市场、行业情况变化导致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改变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及其实际情况行使股东权利,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范围内,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员进行调整。
若未来调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所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性。
为进一步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本单位承诺: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会在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同)担任经营性职务。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独立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等体系独立于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的情形。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单位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能独立自主地运作。
2、保证上市公司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
3、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各职能部门独立运作,不存在与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系。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本单位承诺与本次变动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保持业务独立。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以上承诺在本单位作为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本单位保证严格履行以上各项承诺,若因本单位或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上市公司受到损失,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1、同业竞争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情形。
2、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和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为了避免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本单位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下同)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实质性竞争的业务;亦未对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二)本单位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避免本单位(包括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下同)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如本单位未来获得任何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或商业机会,本单位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上市公司转让业务或商业机会、实施资产重组或剥离、清算注销等,确保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发生实质性同业竞争。
(三)在本单位直接或间接与上市公司保持实质性股权控制关系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本单位保证严格履行以上各项承诺,如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1、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
2、 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和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尽量减少和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为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本单位承诺:
(一)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单位(包括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下同)将尽量减少、避免与上市公司(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下同)之间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与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单位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关联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审批流程及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单位不会利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单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条件或利益。
(三)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单位将合法审慎地行使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权利并依法履行义务,保证不违规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上市公司违规为本单位提供担保,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及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上承诺在本单位作为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本单位保证严格履行以上各项承诺,如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交易的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交易的情形。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方维同创系成立于2024年6月7日的新设主体,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625亿元已经完成实缴,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外,尚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或对外投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财华智远于2024年5月9日成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已经完成实缴,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外,尚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或对外投资。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程序文件;
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5、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所做出的相关承诺;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9、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况说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的主要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3、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宝鸡方维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李 红
2024年7月5日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4-056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步森股份”)于2024年7月9日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因工作人员疏忽,原公告“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控制关系/(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产权控制关系”中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信息,部分数据存在误列。公司现对相关内容更正披露如下:
更正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更正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除上述内容更正外,原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的其他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后)》。公司对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9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