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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新增股份)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29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公告编号:2024-05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新增股份):2024年7月12日?

  ● 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新增股份):260.00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8.43元/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新增股份):149人

  ● 授予的股票来源(新增股份):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新增股份)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年5月7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王晓佳先生作为征集人就拟定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三)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1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的异议。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4年5月2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4年5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截至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情况

  (一)授予日:2024年5月28日。

  (二)授予登记数量(新增股份):260.00万股。

  (三)授予登记人数(新增股份):149人。

  (四)授予价格:8.43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八)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或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提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有效期内公司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除满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为本次激励计划制定的《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公司内部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一)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中,有6名拟激励对象因公司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157人调整为151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01.10万股调整为294.00万股。

  (二)在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后的后续资金缴纳过程中,有4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全部/部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00万股,因此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51人调整为149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94.00万股调整为290.00万股,放弃部分权益作废。

  除上述调整事项之外,本次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公司内部公示情况一致。上述调整内容在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授予登记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登记日前6个月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五、本次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2024年7月3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30Z0068号)。经审验,截至2024年7月1日止,贵公司已收到参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员工缴纳的资金人民币24,447,000.00元,全部以货币缴纳,认缴的股份为2,900,000股,其中员工购买贵公司所回购股份为300,000股,认缴新增的股份为2,600,000股。同时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33,902,000.00元,股本人民币133,902,000.00元,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7月10日出具容诚验字[2023]230Z0176号验资报告。截至2024年7月1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36,502,000.00元,累计股本人民币136,502,000.00元。

  六、本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4年5月28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4年7月12日。

  七、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1、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2、本次股份结构最终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数据为准。

  八、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是否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以及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说明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限制性股票(新增股份)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33,902,000股增加至136,502,000股,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发生变动,但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九、每股收益摊薄情况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全部授予登记完成后,按公司最新总股本136,502,000股摊薄计算,2023年度摊薄每股收益为0.49元/股。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十、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一、备查文件

  1、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30Z0068号);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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