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青龙管业 股票代码:002457 公告编号:2024-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阅海支行(以下简称:宁夏银行阅海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与宁夏银行阅海支行在2024年7月10日至2027年7月9日期间内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前述担保最高债权余额人民币9,100万元(玖仟壹佰万元整)。
就控股子公司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4年5月5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融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根据2024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要,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32亿元(含目前生效的授信额度、尚未收回的保函等)的银行授信额度,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流动资金借款、长期借款、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等。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在办理申请授信额度或进行融资时可以相互担保,但任一时点的累计担保余额不得高于上述授信额度;上述担保的担保对象仅限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担保均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并另行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在上述授信额度、用途范围及授信有效期内行使具体决策权,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之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等)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具体详见2024年4月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关于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2024年5月6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2024年7月8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四十三次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同意公司与宁夏银行阅海支行签订最高额担保协议,为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最高保证金额为人民币9100万元(包含本金、利息、罚息及未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授信范围之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① 成立日期:2000年04月29日
② 住所: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156号
③ 法定代表人:鱼江涛
④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⑤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⑥ 经营范围: 塑料管材及管件的生产、销售;塑料管道及节水灌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安装;塑钢管件的制造与销售;PERT保温管的生产、销售;钢筒管的制造与销售,内热熔结环氧防腐管道、钢塑复合管、保温钢管的制造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⑦ 与公司的关系: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⑧ 股东(持股比例):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1.05%),宁夏明辉工程技术咨询合伙企业(8.95%)。
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收益情况
(单位:万元)
⑩ 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本合同由下列各方签署
保证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阅海支行
(二)保证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1、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在最高债权余额人民币(大写)玖仟壹佰万元整内(含本数),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迟延履行金,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损失等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因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一切费用。
3、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限额的部分。
(三)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担保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解除主合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解除主合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1、 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解除主合同,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保证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立即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义务。
2、不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物的或者人的担保,不论其他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其他担保人或者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不论何种原因,致使债权人放弃、变更、或者丧失其他担保权益,或者债权人已实现部分担保权益,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持续有效,保证人均对担保范围内的债权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权在上述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直接要求保证人先行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义务。
3、 如保证人只是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则保证人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债权人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者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部分消灭,保证人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债务人尚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如果保证人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保证人承诺,其向债务人或者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者追偿权,不应当使债权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债权的清偿优先于保证人代位权或者追偿权的实现。
5、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债权人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扣收债务人在债权人及宁夏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任何资金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四、董事会意见
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其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该子公司其他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但公司对子公司经营有绝对控制权,在担保期限内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综上,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总金额为47,797.21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1.0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实际担保余额为25,015.51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1.00%。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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