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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598            证券简称:中国外运           公告编号:临2024-031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45元(含税)(单位:人民币,下同)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阅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日期为2024年5月17日的相关公告。

  ● 公司已于2023年10月19日派发2023年半年度现金红利0.145元/股(含税),加上本次拟派发之2023年末期股息0.145元/股(含税),2023年度累计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29元/股(含税)。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24年6月7日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A股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本次分派涉及差异化权益分派,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A股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A股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2023年度股息,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5元(含税)。剩余利润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存,不进行送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

  目前,本公司A股总股本为5,255,916,875股,扣除不参与本次派息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A股股份28,262,936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A股股份数为5,227,653,939股。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 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每股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 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同时,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或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 股总股本 =5,227,653,939×0.145÷5,255,916,875 ≈ 0.1442元。

  因此,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442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不适用本公告。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其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45元;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4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0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05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A股股东一致。

  (4)对于其他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4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投资者关系部

  联系电话:010-52295720

  特此公告。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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