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79 证券简称:ST永悦 公告编号:2024-07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及2024年7月15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层面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3年度考核目标为以2018年-2020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公司2023年的净利润为-7,008.72万元,公司层面业绩指标未达标,本次由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原因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77,5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将由360,721,940股减少至359,344,440股,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360,721,940元减少至359,344,440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4年7月16日起45天内(9:00-11:30;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联系方式:
联系人: 公司证券法务部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永盛路东,瑞丰路南大学生创业园5幢
电话:0595-87259025
传真:0595-87269725
邮箱: yjb@fjyykj.com
特此公告。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603879 证券简称:ST永悦 公告编号:2024-077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7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16号汇金大厦7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副董事长徐伟达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姚俊宾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和议案内容详见2024年6月11日和2024年6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俊哲 吴仕奇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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