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90 证券简称:康辰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4-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74.61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46,100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47%。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
3、2023年8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23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8月17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9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宜,实际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249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24年7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
7、 2024年7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限制性股票历次授予情况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3年9月21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9月20日届满。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对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法
对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共有21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46,100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47%。具体如下:
注:1、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考核符合70%解除限售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0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2、上述股票数量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1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合计746,100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五、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意见
鉴于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数量合计为746,100股,该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21名激励对象已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21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46,100万股。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03590 证券简称:康辰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4-034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1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于2024年7月16日以传签方式形成有效决议。本次会议召集人为董事长刘建华先生,会议应当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参与表决人数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牛战旗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03590 证券简称:康辰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4-038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900股
●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每股16.73元/股。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鉴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考核符合70%解除限售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0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因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2023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8月17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3年9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宜,实际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249万股限制性股票。
4、2024年7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
5、 2024年7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考核符合70%解除限售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0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价格及调整说明
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00元(含税)。2024年6月28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并于2024年7月4日实施完成了现金红利发放。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0。
本次调整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P=17.03-0.3=16.73元/股。
三、回购资金总额及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公司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15,057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2023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900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900股,公司总股本将由160,000,000股减少至159,999,100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注:上述表格中股份性质以公司截至2024年7月16日(解除限售前)的股份性质为依据计算;最终股本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七、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考核符合70%解除限售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0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因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由17.03元/股调整为16.73元/股,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回购原因、数量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手续,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03590 证券简称:康辰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4-036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4年7月16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66万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16.73元/股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4年7月16日为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向14名激励对象授予66万股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已公告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因此,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预留授予价格。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
3、2023年8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23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8月17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9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宜,实际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249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24年7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的议案》等议案。
7、2024年7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董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符合条件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确定预留授予日为 2024年7月16日。
(三)预留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4年7月16日。
2、预留授予数量:本次权益授予数量为6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1%。
3、预留授予人数:14人。
4、授予价格:16.73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预留授予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7、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00元(含税)。2024年6月28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并于2024年7月4日实施完成了现金红利发放。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P=17.03-0.3=16.73元/股。
另外,本激励计划预留股份为87.5万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本次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66万股。
除此之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次预留授予的的激励对象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预留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7月16日,公司对预留授予的6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测算,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已公告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应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4年7月16日为预留授予日,向14名激励对象授予66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16.73元/股。
七、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7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鉴于公司已公告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由17.03元/股调整为16.73元/股。
因此,我们同意以2024年7月16日为预留授予日,向14名激励对象授予66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3、鉴于公司已公告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由17.03元/股调整为16.73元/股。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7月16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6.73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授予66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相关事项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预留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预留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的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03590 证券简称:康辰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4-035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7月1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于2024年7月16日以传签方式形成有效决议。本次会议召集人为监事会主席邸云女士,会议应当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参与表决人数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并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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