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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62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4年7月14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于2024年7月17日在杭州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签字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签字表决的监事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选举陈夏林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任期与第十二届监事会一致。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6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4年7月14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于2024年7月17日在杭州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7名,实际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7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的议案》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委员             委员

  战略决策委员会     付亚民      陈英骅 汪冬华

  提名委员会         梁春雨林俊波 马莉艳

  审计委员会         马莉艳何  锋 梁春雨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汪冬华   林俊波 马莉艳

  以上人员任期与第十二届董事会一致。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付亚民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任期与第十二届董事会一致。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林俊波女士为公司副董事长,任期与第十二届董事会一致。

  四、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聘任林俊波女士为公司总裁,任期与第十二届董事会一致。

  五、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聘任潘孝娜女士为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聘任陈英骅先生、虞迪锋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与第十二届董事会一致。

  六、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聘任虞迪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第十二届董事会一致。

  七、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聘任高莉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与第十二届董事会一致。

  八、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签署融资协议并提供担保增信措施的议案》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提高经营效率,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签署与公司融资相关的协议,结合融资协议的要求,公司可以提供土地、股权、房产、应收款等资产抵押、质押等担保增信措施。授权期限为融资相关的协议签署日在第十二届董事会届满日之前。

  上述担保增信措施系公司为自身融资所做的担保,不属于对外担保,本议案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8日

  附人员简历:

  林俊波,女,1971年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99年起历任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杭州新湖美丽洲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新湖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兼浙江新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本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本公司董事长。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

  潘孝娜,女,1975年出生,研究生学历。1998年起历任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助理、财务部副经理,宁波嘉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经理,本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现任本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陈英骅,男,1983年生,博士。曾任中兴通讯东南亚区法务总监、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法务经理、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现任本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虞迪锋,男,1971年生,博士。2001年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副主任、中国农业银行杭州解放路支行副行长,本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现任本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高莉,女,1981年出生,博士。自2010年起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中心总监。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63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7日,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成员名单,衢州智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衢州智宝”)及其关联方已实际控制本公司董事会(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53、2024-060),衢州智宝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衢州智宝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穿透股东衢州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工业集团”)成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变更后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在“工业强市、产业兴市”的战略目标下,衢州工业集团正式成立。衢州工业集团下设56家全资公司和参股、控股公司,其中一级子公司3家,分别为衢州市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衢州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孙公司12家,分别是生命健康研究院、综盛公司、智造环能、智造资源、智造产投、信安国贸、通盛公司、汇盛集团、绿发集团、智佰能源、智纳公司、常江集团。

  截至2024年4月底,衢州工业集团资产总额829.21亿元,净资产333.31亿元,营业收入29.38亿元。2024年5月,衢州工业集团获远东、鹏远等2家机构AAA评级认证,成为首家获双AAA评级的衢州市属国有企业。

  三、变更后的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结构图

  截至目前,衢州智宝及其关联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2,440,291,3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8.68%;其中,衢州智宝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580,357,0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57%,新安财通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859,934,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11%。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主要系公司董事会换届后,衢州智宝及其关联方能控制公司董事会,且衢州智宝已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导致,不涉及股东的权益变动。公司与衢州智宝、新安财通、衢州工业集团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2024-060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7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俊波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虞迪锋先生出席会议;财务总监潘孝娜女士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2、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徐伟民、章佳平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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