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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24-04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4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6月25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40元(含税)。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情况

  鉴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浙22转债”已进入转股期,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时总股本不发生变化,自2024年7月17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浙22转债”停止转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2024年7月16日公司股票收盘后的总股本一致。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3,882,194,872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38,781,6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3,843,413,272股,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4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38,077,858.08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3)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843,413,272×0.14÷3,882,194,872≈0.1386元

  根据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动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386)÷(1+0)=前收盘价格-0.1386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由公司直接派发。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4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4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2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126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14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901964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24-046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 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4年7月17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24日)间,公司可转债停止转股,自2024年7月25起恢复转股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调整前转股价格:10.19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10.05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 浙22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7月25日

  ● 浙22转债于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24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4年7月25日起恢复转股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发行了70亿元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10.49元/股;可转债于2022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浙22转债”,债券代码“113060”;2022年10月31日,转股价格因利润分配下调为10.32元/股;2023年8月11日,转股价格因利润分配下调为10.19元/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878,194,249股,扣除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38,781,600股,即以3,839,412,649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37,517,770.86元(含税)。本年度公司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占2023年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65%。如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根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在“浙22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因此,“浙22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约定,在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每股派送现金股利(D)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股利,即本次差异化分红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公司总股本为3,882,194,872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38,781,600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3,843,413,272股。本次差异化分红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843,413,272×0.14÷3,882,194,872≈0.1386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根据上述公式中“派送现金股利:P1=P0-D”进行计算,调整前转股价P0为10.19元/股,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送现金股利D为0.1386元,因此计算调整后的转股价P1为10.05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调整后的浙22转债转股价自公司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时确定的除息日即2024年7月25日生效。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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