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4-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优先股代码:360023
● 优先股简称:北银优2
● 每股优先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4.20元(含税)
● 最后交易日:2024年7月25日(周四)
● 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26日(周五)
● 除 息 日:2024年7月26日(周五)
● 股息发放日:2024年7月29日(周一)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优先股(优先股代码:360023;优先股简称:北银优2)的股息发放方案已经本行2024年4月10日召开的董事会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具体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先股股息发放方案
1.股息率:北银优2第二个股息率调整期内的股息率通过重定价日2021年7月25日的基准利率加首次定价时所确定的固定溢价确定,股息率已调整为4.20%。
2.发放金额:本次股息发放的计息起始日为2023年7月28日,按照北银优2票面股息率4.20%计算,每股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4.20元(含税),合计派发人民币5.46亿元(含税)。
3.发放对象:截至2024年7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北银优2股东。
4.扣税情况:每股税前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4.20元。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北银优2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4.20元。
(2)其他北银优2股东现金股息所得税的缴纳,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二、优先股股息发放实施日期
根据2016年8月19日披露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优先股每年的付息日为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应付股息不另计利息。本次优先股付息日为每年的7月28日,2024年7月28日为休息日,因此北银优2顺延至2024年7月29日(周一)发放股息。具体实施日期如下:
1.最后交易日:2024年7月25日(周四)
2.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26日(周五)
3.除 息 日:2024年7月26日(周五)
4.股息发放日:2024年7月29日(周一)
三、股息发放实施方法
全体北银优2股东的股息由本行自行发放。
四、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10-66223826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4-03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7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银行总行三层新闻发布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大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3人,出席10人,钱华杰董事、李心福董事因公务未出席会议,魏德勇董事因个人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8人,出席8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刘希普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2、议案名称:关于选举瞿强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李晓慧女士为外部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关联股东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第3项议案回避表决,其合计持有的本行1,885,368,747股普通股股份数不计入上述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康健、傅卓婷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8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