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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992              证券简称:金隅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6月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677,771,13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66,944,278.35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公司H股股东的权益分派事宜,请参见本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及7月15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www.hkexnews.hk)的《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派发末期股息》及《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2. 自行发放对象

  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建材投资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5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5元,待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22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25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相关QFII股东可按照《通知》及《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现金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5元(税前)。

  (5)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上市A股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人民币派发,并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25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联系电话:010-66417706

  特此公告。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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