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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511        证券简称:爱慕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7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开发区利泽中园二区218、219号楼爱慕大厦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荣明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 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孙薇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婷、杨茜茜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3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511        证券简称:爱慕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8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7月22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40名激励对象因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符合100%解除限售条件,5名激励对象离职(含1名激励对象退休离职),根据《爱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156.5088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7月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08,121,000股减少至406,555,912股,公司注册资本由408,121,000元减少至406,555,912元。公司将于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履行变更登记等相关程序,实际减资数额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准数为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总股本及注册资本的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1、申报时间:2024年7月23日起45日内(工作日9:00-12:00,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开发区利泽中园二区218、219号楼爱慕大厦

  3、申报方式:现场递交、邮寄或传真

  4、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5、联系电话:010-64390009

  6、传真:010-64390009

  7、电子邮箱:aimerzhengquan@aimer.com.cn

  8、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请在标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在邮件标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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