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98 证券简称:青岛港 公告编号:2024-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927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6月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491,1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92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89,994.50万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由公司自行发放的股东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2. 自行发放对象
山东港口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中远海运(青岛)有限公司、青岛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将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①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927元;
②持股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中,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634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6343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927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2-82983083
特此公告。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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