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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4-070

  债券简称:城地转债        债券代码:11359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

  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科技”)。

  ● 担保总金额:本次为香江科技提供担保合计0.8亿元;

  包括本次担保在内,公司向香江科技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2.335亿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至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就全资子公司香江科技融资授信事宜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金额为0.8亿元。

  包括本次担保在内,公司累计向香江科技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2.335亿元。

  公司本次担保未超过授权的担保额度。

  以上担保授权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可查阅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号:2024-031、2024-055)。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香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89924074G

  注册地址:江苏省扬中市春柳北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远

  注册资本:2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6年07月18日

  经营范围:通信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卫星接收设备除外)、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列头柜、母线槽、配电箱、光纤槽道、走线架、节能设备、光电转换设备以及相关配套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光电子及传感器、综合布线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精密钣金制造;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数据中心机房的规划、设计、系统集成、安装和运维及数据机房产品的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营增值电信业务。 一般项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电池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储能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兴业银行所签之《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2)担保最高额度限度:人民币捌仟万元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经营活动亦在公司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系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以满足其日常经营所需,不存在资源转移或者利益输送的情况,风险均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以上担保授权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可查阅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号:公告号:2024-031、2024-055)。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包括本次担保在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5.53761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5.58%。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5.53761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55.5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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