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01 证券简称:路维光电 公告编号:2024-05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并于2024年7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对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4年1月12日至2024年7月1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登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经核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公司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者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688401 证券简称:路维光电 公告编号:2024-054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7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桂湾社区梦海大道5035号华润前海大厦A座9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注: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已回购的1,891,300股股份。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杜武兵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6人,独立董事梁新清、杨洲因工作原因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肖青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3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议案4-6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议案1-6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议案1-3应回避表决的本次拟参与股权激励的对象及其与前述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未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议案4-6已经本次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及其与前述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健、石明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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