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00 证券简称: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年8月2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20.00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11元/股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4 年8月2日作为授予日,向31名激励对象授予1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4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年6月26日至2024年7月5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7月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4年7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00万股,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由32人调整为31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5.00万股调整为120.0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31名激励对象授予1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年8月2日
2、授予数量:120.00万股
3、授予人数:31人
4、授予价格:6.11元/股
5、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一)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现任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除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 年8月2日,以6.11元/股的价格向31名激励对象授予1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均无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本次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成本=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限制性股票数量,其中: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
(二)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20.00万股。以授予日的收盘数据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615.60万元。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20.00万股,2024年8月2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假设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 2024年--2027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3、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日
证券代码:605100 证券简称: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2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8月2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7月3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新合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全体监事均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内容在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均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监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上述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除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而未列入激励对象名单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8月2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3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20.00万股,授予价格6.11元/股。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3日
证券代码:605100 证券简称: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1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8月2日上午以通讯结合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7月3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华东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全体董事均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00万股,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由32人调整为31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5.00万股调整为120.00万股。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董事王春燕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 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4年8月2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3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共计1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11元/股。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董事王春燕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日
证券代码:605100 证券简称: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3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2人调整为31人
● 授予数量:由125.00万股调整为120.00万股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4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4年6月26日至2024年7月5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7月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4年7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情况
鉴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00万股,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由32人调整为31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5.00万股调整为120.0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内容在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均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监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上述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讨论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调整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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