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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78            证券简称:龙软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6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和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毛善君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姬阳瑞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尹华友先生、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郭俊英女士、监事会主席谭文胜先生、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计划自2024年2月7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8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880万元,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2月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截至2024年8月5日,增持主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96,6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1%,增持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28.99万元,截至目前,增持金额已达到并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拟增持金额区间下限580万元,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毛善君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姬阳瑞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尹华友先生,董事、副总经理高志誉先生,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郭俊英女士、监事会主席谭文胜先生,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增持前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如下:

  

  注:本次增持前,增持主体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以公司届时总股本72,049,000股为基数计算。

  (二)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日之前12个月内,上述增持主体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主要内容

  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2月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2024年8月5日,增持主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96,6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1%,增持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28.99万元,截至目前,增持金额已达到并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拟增持金额区间下限580万元,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如下:

  

  注:①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8月5日),因公司实施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归属,公司总股本由72,049,000股增加至72,893,000股。本次增持实施完成后增持人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以公司现时总股本72,893,000股为基数计算。

  ②除本次增持取得的股份外,增持主体本次增持后所持公司股份数量还包括: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手续,姬阳瑞、张鹏鹏及参与本次增持的部分核心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分别获授的80,000股、40,000股及28,000股。

  四、其他说明

  (一)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增持参与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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