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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涉诉事项进展暨权益变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4-08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因美集团”)的持股数量为132,629,4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28%。其中,被质押/冻结的股份数量为131,105,171股,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98.85%。

  2、本次权益变动后,贝因美集团与海南金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桔投资”)的一致行动关系同步终止。

  3、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执行法院裁定而导致的被动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今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获悉,公司前期已公告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所涉股份已完成司法拍卖过户。同日,公司收到贝因美集团及金桔投资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于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7月2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贝因美集团持有公司的4800万股股权进行了公开拍卖。根据拍卖结果,杭州中院将贝因美集团持有的本公司4800万无限售流通股作价人民币20,16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宁波维贝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维贝”)抵偿相关案件债务。

  案件涉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前期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关于控股股东补充质押部分股份暨部分质押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质押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贝因美集团及金桔投资自2023年2月17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通过质押证券处置过户方式及执行司法裁定方式合计减少股份6,378.902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5.91%。

  1、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股份变动情况:

  

  注:以上数据存在尾差是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

  2、受让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宁波维贝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D5K6G02N;

  (3)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66号3161室;

  (4)注册资本:15,360万元;

  (5)营业期限:2023年12月8日至长期;

  (6)执行事务合伙人:雷敏;

  (7)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礼仪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以上不含投资与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自然人雷敏认缴出资4800万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1.25%;自然人雷刚认缴出资7200万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6.88%;自然人董建刚认缴出资3360万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1.88%。

  二、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控股股东前期司法案件的积极处置进展,本次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132,629,47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28%,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存在较大差额,目前不会出现引发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风险,控股股东表示将继续努力积极化解债权债务风险,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贝因美集团于2023年2月7日将本次拍卖涉及的4,8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44%)表决权委托予金桔投资,2023年2月16日,金桔投资出具《承诺函》,承诺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期间与贝因美集团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承诺函》约定,金桔投资将与贝因美集团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直至贝因美集团将上述4,800万股进行依法处分且该等股票不再登记至贝因美集团名下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桔投资不再拥有上述股份的表决权,也不再是贝因美集团的一致行动人。

  3、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贝因美集团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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