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96 证券简称:金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金辰智能制造华东基地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在苏州太湖科技产业园,投资设立“金辰智能制造华东基地”,项目总投资额为4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设立金辰智能制造华东基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
2022年11月16日,公司披露了《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辰智能制造华东基地项目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9),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金辰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作为一期项目的实施主体,与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3205062022B00464),并与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签署《苏州市区产业项目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投资进展情况
为保证金辰智能制造华东基地项目的实施,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金辰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辰”)将作为二期项目的实施主体。近日,苏州金辰与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3205062024B000136),并与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签署《苏州市区产业项目投资发展监管协议》。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出让人: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让人:苏州金辰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二)宗地出让面积与坐落位置
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苏吴国土2023-WG-6号,宗地总面积大写:壹万捌仟零捌点陆平方米(小写:18,008.6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壹万捌仟零捌点陆平方米(小写:18,008.6平方米)。
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吴中区光福镇查西路西侧、田舍东路南侧。
(三)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50年,以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五)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陆佰零伍万零捌佰玖拾元(小写:6,050,890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叁佰叁拾陆元(小写:336元)。
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壹万零壹佰柒拾捌元(小写:1,210,178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六)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七)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八)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2025年08月12日之前开工,在2027年08月12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九)主要违约责任
1、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2、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1)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2)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3、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1‰的违约金。
5、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6、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十)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将进一步完善公司产能布局,扩展业务规模,扩大产能,整合公司技术研发资源,提升创新水平,更好的吸引优秀人才,构建整体的运营环境,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市场拓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协议的签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公司2024年度的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协议的具体落实情况而定。
五、风险分析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宏观政策调控、市场变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将导致该项目的实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二)项目建设的风险:项目建设时间较长,建设进度、施工情况、外部环境的变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公司后续将按照当地相关部门要求,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实施等工作,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提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03396 证券简称:金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4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终结;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6,535,647.00元/12,332,502.00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且已审理终结,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4)苏民再215号”、“(2024)苏民再216号”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与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达”)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公司因在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书》过程中就易事达一直未能向公司提供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权利凭证,导致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于是公司向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易事达也因该纠纷对公司提起诉讼。2021年3月,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因公司不服一审“(2020)苏0591民初3212号”、“(2020)苏0591民初2904号”的民事判决,同月公司依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10月,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因易事达不服二审“(2021)苏05民终5358号”、“(2021)苏05民终5359号”的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4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3)苏民申1544号”、“(2023)苏民申1720号”的《应诉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4年5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3)苏民申1544号”、“(2023)苏民申1720号”的《民事裁定书》,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6日、2021年3月9号、2021年3月24日、2021年10月20日、2023年4月8日、2024年5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33)、《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暨提起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1、案号:(2024)苏民再215号,判决如下:
(1)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终5359号民事判决;
(2)维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
如果公司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5,7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366元,共计151,161元,由易事达负担47,890元,由公司负担103,2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案号:(2024)苏民再216号,判决如下:
(1)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终5358号民事判决;
(2)维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223,3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838元,合计284,163元由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涉及的案件判决为终审判决且已审理终结,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再215号。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再216号。
特此公告。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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