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记者8月16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于近日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明确财务造假犯罪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重点问题。
《解答》共4部分15条,就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总体要求,欺诈发行证券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犯罪认定等问题提出明确意见。
在市场人士看来,《解答》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了指导,有助于精准有效打击财务造假行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财务造假的追责在相当程度上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对证券、公司相关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完整把握。《解答》多次提及对于法律规范的准确理解和精细适用,如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的种类及其划分种类和阶段的披露义务,公司、企业债券“还本付息”的共同属性,各种涉案人员的分层分类处理,立案追诉标准中分子、分母的计算标准等,对于检察机关的法律适用给出了精准指引。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解答》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提供了相对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有助于精准有效打击财务造假行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
强调全链条打击
坚持分层分类处理
据最高检介绍,《解答》坚持零容忍要求,坚持“严”的主基调,强调全链条追诉实施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财务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以及其他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犯罪的单位和个人。明确“情节特别严重”升档情节的把握标准,充分发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升档法定刑的震慑作用。明确对于欺诈发行证券后,在持续经营阶段又实施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以及为欺诈发行证券向金融监管单位或人员行贿,又构成行贿犯罪的,均数罪并罚。
《解答》要求,对立案追诉标准要准确理解适用。两罪多项标准没有先后适用顺序,符合多项标准的必须全部查明;“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可以参照民事判决或者依法委托专门机构出具测算报告;详细规定了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利润以及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数额占比的计算标准和方法。
《解答》明确,对公司、企业违反规定在账目上作跨期确认的,伪造财务数据后又实施虚假平账行为的,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层级多、链条长,涉及的公司、企业人员较多的,坚持分层分类处理;对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伟表示,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危害大、认定难,《解答》针对性回答了财务造假犯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比如作为财务造假前置问题的信息披露义务问题、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案追诉标准的适用问题以及引起诸多争议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犯罪认定问题。
发挥合力
加大立体化追责力度
近年来,“零容忍”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成为各界共识。
汤欣表示,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线,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虚假披露行为应当进行严肃问责,尤其对于危害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需要依法进行行政、民事和刑事立体化追责。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就包含财务造假在内的虚假陈述的民事损害赔偿问题提供具体的司法指引,此后各地地方法院又进行了积极深入的司法探索,财务造假民事追责机制不断完善。今年6月份,中国证监会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求进一步规范证券行政处罚裁量,统一执法尺度,增强裁量公开性,实现裁量公正。
“欺诈发行证券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是几类典型的财务造假犯罪,也是当下联合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重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围绕立案标准、追诉链条的尺度,《解答》给予明确指引,加大了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立体化追责的力度,也有利于提高行刑衔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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