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4-057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19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毕于东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55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145,206,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4947%。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141,653,7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55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共246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3,552,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96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47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4,052,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60%。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904,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1035%;反对1,184,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8155%;弃权117,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81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750,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67.8771%;反对1,184,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29.2200%;弃权117,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2.902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439,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4717%;反对538,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3705%;弃权229,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157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285,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1.0714%;反对538,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3.2765%;弃权229,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5.652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李莹律师、刘福庆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4-060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2024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等规定,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编制了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99号)批复同意,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000,000.00张,每张面值总额为人民币100.00元,面值总额为人民币600,000,000.00元。截至2023年7月7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0,000,000.00元,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已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5,300,000.00元(承销及保荐费用为5,800,000.00元,项目前期已预先支付保荐费500,000.00元,本次扣除5,300,000.00元)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7月7日将人民币594,700,000.00元缴存于公司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640282812账户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 7,249,418.4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2,750,581.56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和信验字(2023)第000036号的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1)截至2023年7月1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累计金额为341,226,850.48元,其中: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金额为330,620,000.00元。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3)第10555号《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予以确认,募集资金到位后已归还垫付款330,620,000.00元。
(2)公司募集项目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金额130,000,000.00元,募集资金到位后已支付补充流动资金金额122,750,581.56元(差额为:使用补充流动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7,249,418.44元)。
(3)根据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总额不超过14,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到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时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共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未到期余额139,379,520.00元。
截至2024年6月30日,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453,370,581.56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139,647,347.86元,其中: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267,827.86元(含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支出后的净额),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未到期的余额139,379,520.00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募集资金投向、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公司一直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放、使用、管理资金,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及保荐人已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署了《可转债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4年6月30日,该协议得到公司切实有效的履行。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发生利息收入267827.86元,手续费480.00元。
三、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2024年1-6月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本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4年1-6月
编制单位: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4-058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8月9日以电话及书面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本次会议于2024年8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电话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毕于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本报告及摘要已提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全票通过。
《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2024年8月20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4-062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R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R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R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R不适用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R适用 □不适用
(1) 债券基本信息
(2) 截至报告期末的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重要事项
无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4-059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8月9日以电话、现场送达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本次会议于2024年8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全体监事推举杨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作出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原监事会主席田强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及监事会主席的职务,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杨涛先生为公司监事。现同意选举杨涛先生担任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主席职务,任期自本次监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李莹律师、刘福庆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贵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14日15时收市时的贵公司《前N名证券持有人名册》等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计票监票工作。
贵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复印材料,所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年7月23日,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2024年7月24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及资格、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时间及办法、投票方式等事项进行了通知。
3.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毕于东先生主持下,于2024年8月19日14:30,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贵公司会议室召开,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9日上午9:15至15:00中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共255人,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5,206,24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947%。
1. 根据出席贵公司现场会议股东登记册、股东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9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1,653,72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551%。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246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52,51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96%。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包括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共247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052,51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60%。
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外,贵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以及贵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相应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贵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公告的《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未出现增加新提案或修改原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出现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贵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
经合并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3,904,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35%;反对1,184,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8155%;弃权117,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750,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67.8771%;反对1,184,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9.2200%;弃权117,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9029%。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二) 《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439,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17%;反对538,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3705%;弃权229,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285,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1.0714%;反对538,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2765%;弃权229,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5.6520%。
该议案表决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签署页: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莹 经办律师:李 莹 刘福庆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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