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43 证券简称:长盈通 公告编号:2024-05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4年7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4年1月18日至2024年7月1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有1名核查对象存在公司股票交易行为,其他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内部核查及上述核查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上述1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之前,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完全系基于其本人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无关;其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未获知、亦未通过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时点安排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公司内部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88143 证券简称:长盈通 公告编号:2024-053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8月2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五路 80 号公司会 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皮亚斌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曹文明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1、《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2、3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
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2、3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4、邝光华、廉正刚、曹文明、江斌及其他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拟作为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1、2、3;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邓琼华、彭晨欣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