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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暨相关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融资租赁及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9月2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暨相关担保事项的议案》。为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经营发展需求,公司子公司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余德佑”)拟作为承租人与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融资租赁”)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5,000万元,授信期限为10年。新余德佑拟将电费收费权质押给华润融资租赁、并将相关资产抵押给华润融资租赁作为交易担保;公司为本次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永晟”)为本次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及债权劣后承诺,承诺其对承租人的债权劣后于华润融资租赁。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暨相关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

  二、融资租赁及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新余德佑与华润融资租赁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及《抵押合同》,公司及深圳永晟与华润融资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深圳永晟与华润融资租赁、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签署了《华润信托·润租3号新余德佑股权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

  新余德佑作为承租人与华润融资租赁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5,000万元,授信期限为10年;新余德佑将其销售电力而拥有的收取电费及其他相关应收账款的权利质押给华润融资租赁,并以新余德佑拥有的光伏电站设备及设施为本次融资租赁事项提供抵押担保。公司及深圳永晟为本次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为了保障华润融资租赁对新余德佑享有的融资租赁债权,深圳永晟委托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设立“华润信托·润租3号新余德佑股权财产权信托”,规模为新余德佑100%股权对应的实缴出资额,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深圳永晟对新余德佑享有的往来款、借款等债权(如有),劣后于华润融资租赁对新余德佑享有的融资租赁债权。

  三、融资租赁合同及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1、出租人: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承租人: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3、租赁物:光伏电站设备及设施

  4、租赁成本:人民币150,000,000.00元;其中,租赁物价款:人民币150,000,000.00元

  5、租赁期限:120个月,自起租日起算

  (二)股权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

  委托人: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受托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受益人: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愿意以其合法拥有的目标公司合计100%股权设立“华润信托·润租3号新余德佑股权财产权信托”,并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以委托人交付的股权作为信托利益来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以保障受益人作为融资租赁债权人对目标公司享有的融资租赁债权。

  信托类型: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和管理方式的资产服务信托。由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受益人及受益权等事宜,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信托登记薄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信托目的实现等事务,受托人仅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信托规模:本信托规模即委托人交付的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对应的实缴出资额,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劣后债权:委托人对目标公司享有的往来款、借款等债权(如有),劣后于受益人对目标公司享有的融资租赁债权。在受益人对目标公司享有的债权全部得到清偿之后,委托人才可要求目标公司清偿债务(如有)。

  (三)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

  1、质权人: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出质人: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3、主合同:指《融资租赁合同》及其全部附件(包括其后续任意补充、修订)

  4、债务人: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5、质押标的:本合同项下之质押标的为出质人持有的项目自经营期起至经营期届满销售电力而拥有的收取电费及其他相关应收账款(包含国家及地方补贴,如有)的权利。

  6、主债权及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质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质权人为实现债权及质权而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当履行的除前述支付或赔偿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

  (四)抵押合同

  1、抵押权人: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抵押人: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3、主合同:指《融资租赁合同》及其全部附件(包括其后续任意补充、修订)

  4、债务人: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5、抵押物:新余德佑拥有的光伏电站设备及设施

  6、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抵押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当履行的除前述支付或赔偿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

  (五)保证合同

  1、债权人: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保证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范围:债权人基于主合同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全部债权

  4、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务履行期如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本次融资租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盘活现有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实现筹资结构的优化,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对相关资产的使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合并报表内单位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1,704.00万元(含本次新余德佑新增担保),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6.99%;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无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的情形,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2、《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

  3、《抵押合同》;

  4、《保证合同》;

  5、《华润信托·润租3号新余德佑股权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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