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86 证券简称:汇源通信 公告编号:2024-0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茂业中心C座2605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红星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5,199,5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05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6,6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510%。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8,599,5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543%。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77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653,9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7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653,9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50%。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部分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刘子凡律师、李子为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65,100,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7%;
反对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
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554,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963%;
反对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70%;
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7%。
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65,086,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8%;
反对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
弃权1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541,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740%;
反对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70%;
弃权1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90%。
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65,086,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8%;
反对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
弃权1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541,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740%;
反对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70%;
弃权1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90%。
4、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65,086,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4%;
反对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
弃权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540,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559%;
反对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70%;
弃权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71%。
5、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65,081,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2%;
反对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
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536,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717%;
反对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70%;
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13%。
6、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65,081,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2%;
反对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
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536,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717%;
反对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70%;
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13%。
7、审议《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65,081,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2%;
反对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
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536,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717%;
反对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70%;
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1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子凡、李子为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586 证券简称:汇源通信 公告编号:2024-044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12日以通讯和现场口头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会议由董事长李红星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讨论,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十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2024年9月1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了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与会董事审议,选举卫强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任期与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相同(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卫强,男,197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管理学博士,毕业于清华大学,现为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系教授、系主任、人工智能与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2007年赴美国MIT斯隆管理学院任国际访问学者。主要研究和教学领域包括大数据商务分析、商务智能与数据挖掘,人工智能与管理创新,模糊逻辑与数据建模等,在重要国内外学术期刊及重要国际会议上发表论文上百篇,多次在国内外大会上做大会/特邀报告等,主持多个国家级科研项目,获得多项科研和教学奖项。目前担任中国模糊数学与模糊系统学会副理事长、中国统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人工智能技术与管理分会副主任委员,担任《Knowledge-Based Systems》、《Decision Support Systems》、《Electronic Commerce Research》等学术期刊的副主编。
截至目前,卫强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没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0586 证券简称:汇源通信 公告编号:2024-045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了第十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4年9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12日以通讯和现场口头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全体监事共同推举欧阳志雄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讨论,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第十二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非职工代表监事两名。经与会监事讨论,选举蔡震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至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届满为止(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第十二届监事会主席简历
蔡震,男,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工学硕士学位。曾任中央编办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鸿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江苏亮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苏州大学产业教授。
截至目前,蔡震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没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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