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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95证券简称:川恒股份公告编号:2024-135

  转债代码:127043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时间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15:3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城华盛路58号55栋。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段浩然。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7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279,396,7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1.550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98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23,908,123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4112%。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303,267,123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6%;反对22,8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2、审议通过《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03,283,223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9%;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7,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908,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97%;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2%;弃权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4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川恒转债”2024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川恒股份”)于2021年8月12日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川恒转债”),川恒转债于2021年9月23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根据《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就公司变更可转债募投项目的事项而召开2024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已于2024年8月29日发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川恒转债”2024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简称“《通知》”)。本次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2024年9月13日16: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城华盛路58号55栋

  (三)会议召开形式:会议以通讯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四)会议审议议案:《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五)债权登记日:2024年9月12日(星期四)(以下午15:00时交易时间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六)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权利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川恒转债”的未偿还的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包括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期债券的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受托管理人、其他债券持有人或者其他代理人(以下统称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按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  持有人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等会议召集人的相关工作,积极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配合推动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的落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不得利用出席会议获取的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损害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发行人

  3、主承销商

  4、受托管理人

  5、发行人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见证律师将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过程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项出具见证意见。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及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本次债券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718,183张,代表的本次债券本金总额共计71,818,300元,占本次债券未偿还本金总金额的6.88%。

  三、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情况

  由于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持有的表决权总数不足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50%,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未能有效召开。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因登记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代表有效表决权未达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本次会议召开应满足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比例要求,本次会议未能有效召开。

  五、公司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后续事宜的决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公司将对后续回售事宜进行详细公告。

  六、备查文件

  (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川恒转债” 2024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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