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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4—65号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召开的2024年第七次临时董事局会议、2024年第六次临时监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使用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局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董事局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在董事局审议批准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42号)批准,公司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39,361,335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3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2,254,085.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347,020.1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4,907,065.46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希会验字(2024)0019号)予以验证确认。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相关商业银行签订了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募集资金暂时闲置原因

  由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24,907,065.46元低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董事局会议、2024年第六次临时监事局会议、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调整后公司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的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注:以上为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的数据。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募集资金将在短期内出现闲置的情况。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并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三、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一)投资目的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

  根据公司经营需求,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投资金额

  公司拟使用任一时点合计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四)投资方式

  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等的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审慎评估。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现金管理产品。上述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等高风险的投资行为。

  (五)投资期限

  上述投资额度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可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滚动使用投资额度。

  (六)实施方式

  董事局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在董事局审议批准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开展现金管理,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四、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拟购买的投资产品为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理财产品,但并不排除该项投资收益受到市场波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收益率将产生波动,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理财产品购买的审批和执行程序,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理财产品购买事宜,确保理财资金安全。

  2、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主要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主体所发行的产品。

  3、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理财风险。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局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和正常经营资金需求情况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取得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他相关规定与指南进行会计核算及列报。最终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六、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召开了2024年第七次临时董事局会议、2024年第六次临时监事局会议、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局意见

  本次公司拟使用任一时点合计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局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议案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监事局意见

  本次公司拟使用任一时点合计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局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局、监事局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通过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决议;

  2、公司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3、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监事局会议决议;

  4、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4—66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

  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召开的2024年第七次临时董事局会议、2024年第六次临时监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亿元向全资子公司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脂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用于“电石渣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的实施。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在董事局审议批准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保荐人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42号)批准,公司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39,361,335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3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2,254,085.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347,020.1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4,907,065.46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希会验字(2024)0019号)予以验证确认。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相关商业银行签订了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由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24,907,065.46元低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董事局会议、2024年第六次临时监事局会议、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调整后公司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的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注:以上为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的数据。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基本情况

  (一)接受无息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2、最近一年财务信息

  单位:万元

  

  (二)接受无息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电石渣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由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负责实施。为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1亿元向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

  借款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需要进行提供,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至前述募投项目实施完成之日止,资金可提前偿还;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该笔借款可自动续期。董事局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上述借款事项相关的具体事宜,具体事项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四、本次提供借款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

  树脂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向其提供借款期间对其生产经营管理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提供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相关商业银行签订了监管协议。公司、树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根据有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召开了2024年第七次临时董事局会议、2024年第六次临时监事局会议、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局意见

  借款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需要提供,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至前述募投项目实施完成之日止,资金可提前偿还;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该笔借款可自动续期。董事局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上述借款事项相关的具体事宜,具体事项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综上,董事局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实施募投项目的需要,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三)监事局意见

  监事局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局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局、监事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是基于推进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决议;

  2、公司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3、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监事局会议决议;

  4、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4—67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召集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4年10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5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上午9:15至2024年10月11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公司大会议室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截止2024年10月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或参加现场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8日

  8.出席对象

  (1)截止2024年10月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及参加表决,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案名称及编码

  

  (二)披露情况: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详见2024年9月19日,公司在指定媒体所载公司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议案1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凭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社会公众股东凭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代理人持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授权委托书》附后)。

  2.登记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公司董事局办公室,外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3.登记时间:2024年10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5∶00)。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人:廖荣

  联系电话:(0838)2301092

  传    真:(0838)2301092

  联系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公司董事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618000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510

  2.投票简称:金路投票

  3.提案表决:上述议案为非累计投票议案,直接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0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下午15:00 。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陆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2:授权委托书1(社会公众股东)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人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具体审议事项的委托投票指示如下:

  

  注:1.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请在“表决意见”栏内相应项下划“√”,作出投票指示。

  2.委托人未作出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3.上述议案的“赞成”、“反对”、“弃权”意见只能选择一项,并在相应的空格内划“√”)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授权委托书2(法人股东)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出席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单位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具体审议事项的委托投票指示如下:

  

  注:1.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请在“表决意见”栏内相应项下划“√”,作出投票指示。

  2.委托人未作出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3.上述议案的“赞成”、“反对”、“弃权”意见只能选择一项,并在相应的空格内划“√”)

  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单位股东账号:

  委托单位持股数: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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