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26 证券简称:联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172号正大安工业城6栋6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建勇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2人,代表股份55,137,2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2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52,475,8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8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2人,代表股份2,661,3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5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4人,代表股份2,661,7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2人,代表股份2,661,3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58%。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以线上会议或现场会议的形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 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5,059,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5%;反对7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6%;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83,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696%;反对7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76%;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8%。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5,044,8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4%。反对7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0%;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69,3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286%;反对7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30%;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84%。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3.01《关于变更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5,051,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7%。反对7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8%;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75,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16%;反对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79%;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6%。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5,054,1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3%。反对7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2%;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78,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80%;反对7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14%;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6%。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5,052,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2%。反对7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3%;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142%;反对7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3%;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6%。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0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5,051,8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1%。反对7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3%;弃权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3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916%;反对7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3%;弃权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1%。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4.0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5,052,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2%。反对7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4%;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142%;反对7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65%;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3%。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4.02《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5,053,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4%。反对7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2%;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78,1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592%;反对7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14%;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3%。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4.0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5,050,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8%。反对7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7%;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74,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40%;反对7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67%;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3%。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4.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5,050,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4%。反对7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1%;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74,8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353%;反对7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42%;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6%。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4.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5,051,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6%。反对7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9%;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0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803%;反对7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91%;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6%。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4.06《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5,052,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2%。反对7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3%;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142%;反对7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3%;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6%。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4.07《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5,050,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9%。反对7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3%;弃权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75,1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465%;反对7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3%;弃权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2%。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4.0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5,052,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2%。反对7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2%;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142%;反对7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41%;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8%。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4.09《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5,049,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7%。反对7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3%;弃权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74,4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02%;反对7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3%;弃权1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5%。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4.10《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5,053,8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7%。反对7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3%;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78,3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67%;反对7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3%;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柯燕军、何子彬两位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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