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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部分债务逾期、提前到期涉及诉讼事项 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30            证券简称:张家界          公告编号:2024-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现部分债务逾期、被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6%。债权人就该等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了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具体如下:

  一、 部分债务逾期及提前到期情况

  2024年8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出具的《贷款到期通知书》和《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因公司未能偿还到期贷款,交通银行宣布同一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具体如下:

  

  二、上述债务涉及的诉讼情况

  2024年9月6日,公司收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永定区法院”)送达的(2024)湘0802民初3455号《应诉通知书》,交通银行就上述债务逾期及提前到期事项对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700万元以及相关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并请求就其拥有的质押权利实现优先受偿。

  永定区法院于2024年9月4日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登记立案,并于2024年9月23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永定区法院尚未就上述诉讼作出判决。

  三、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3日,公司收到永定区法院送达的(2024)湘0802民初3455号《民事裁定书》,因上述诉讼事项,交通银行向永定区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永定区法院裁定冻结公司部分银行账户。本次被冻结银行账户明细如下: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因债务逾期,公司可能会面临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费用,进而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增加。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相关债权人协商,争取尽快与债权人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公司将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缓解资金压力。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永定区法院尚未就上述诉讼作出判决,交通银行起诉请求公司偿还本息并就其拥有的质押权利实现优先受偿等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积极应诉,妥善解决,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此次被冻结银行账户数量为9个,占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总数的15.25%,且被冻结银行账户余额为324,674.03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4%。被冻结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未对公司的资金周转和日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所述情形。公司将积极与相关债权人、法院沟通协商,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交通银行《贷款到期通知书》和《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

  2.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湘0802民初3455号];

  3.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湘0802民初3455号]。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430            证券简称:张家界          公告编号:2024-032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法院同意全资子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2024年9月14日,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张家界大庸古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庸古城”)收到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家界中院”)送达的(2024)湘08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湘08破4号《决定书》,张家界中院于2024年9月11日裁定受理湖南泓瑞电梯有限公司对大庸古城的重整申请,并于2024年9月12日指定张家界大庸古城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大庸古城管理人。

  2. 2024年9月23日,大庸古城收到张家界中院送达的(2024)湘08破4号之二《复函》及(2024)湘08破4号之一《决定书》,张家界中院同意大庸古城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大庸古城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一、《复函》主要内容

  张家界中院于2024年9月23日收到管理人提交的《关于提请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张家界大庸古城发展有限公司继续营业的请示》。同日,张家界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同意大庸古城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张家界中院认为,大庸古城符合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准许大庸古城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风险提示

  大庸古城已进入重整程序,但在重整事项推进过程中,仍存在重整计划表决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表决通过但未获得法院批准,以及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无法执行的可能。若重整失败,大庸古城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由于大庸古城重整计划尚未确定,重整进程及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大庸古城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重整结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持续关注大庸古城重整事项进展,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2024)湘08破4号之二];

  2.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湘08破4号之一]。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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