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01 证券简称:永创智能 公告编号:2024-074
转债代码:113654 转债简称:永02转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9月25日在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应到监事3人,出席会议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陈莉莉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公司监事审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公司及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期解锁条件,监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
特此公告。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603901 证券简称:永创智能 公告编号:2024-075
转债代码:113654 转债简称:永02转债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
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944,225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944,225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0月8日。
2024年9月25日,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吴仁波先生、张彩芹女士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董事会同意按照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79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期共解锁944,225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2023年5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制定<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及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及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2、公司除披露公告外,于2023年5月5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5月5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此外,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3年5月16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5月2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3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以2023年6月26日为授予日,以7.1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2名激励对象授予389.69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5、2023年6月29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完成缴款,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认购缴款进行验资,并于2023年7月3日出具验资报告。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收到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于2023年7月20日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6、2024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已离职的3名激励对象合计120,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告编号:2024-031)。
7、2024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公司业绩指标及全部激励对象考核指标等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79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期共解锁944,225股限制性股票。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5%。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3年6月26日,授予登记日为2023年7月18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24年7月18日届满。
(二)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5%,即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其所持股票已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可解除79名激励对象获授的944,225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19%。具体如下:
注:本激励计划共向8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累计3名激励对象离职,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4年10月8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944,225股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注:本次变动前的股本结构为截止2024年9月24日,本次变动后股本结构不包含因“永02转债”的转股造成的股本变动情况。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除限售数量进行了核查,全体委员经审核后,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按照《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的激励对象范围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激励对象考核结果真实、有效,满足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023年激励计划》及《考核办法》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需满足的条件均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3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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