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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证券代码:000655           证券简称:金岭矿业        公告编号:2024-0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2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迟明杰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170人,代表股份349,338,82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8.6789%,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347,740,14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8.4103%;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69人,代表股份1,598,6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685%。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69人,代表股份1,598,6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68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以远程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 349,099,3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14%;

  反对   13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87%;

  弃权   10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59,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5.0189%;反对1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4632%;弃权10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5179%。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 348,968,6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940%;

  反对   13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87%;

  弃权   23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28,4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6.8434%;反对1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4632%;弃权2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6934%。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349,099,5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15%;

  反对   12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55%;

  弃权   11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59,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5.0314%;反对12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7564%;弃权1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212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高玉刚  邓玥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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