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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和转债”2024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6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永和转债付息登记日:2024年10月10日

  ● 永和转债除息日:2024年10月11日

  ● 永和转债付息日:2024年10月11日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永和转债”)将于2024年10月11日开始支付2023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1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 债券名称: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三) 债券代码:111007

  (四) 发行总额:人民币80,000万元

  (五) 票面金额:100元/张

  (六) 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

  (七) 债券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3.00%

  (八) 债券期限:6年,自2022年10月11日至2028年10月10日

  (九) 付息的期限和方式: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 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 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 转股期限:2023年4月17日至2028年10月10日

  (十一) 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33.64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20.13元/股

  (十二) 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付息为“永和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10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5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

  三、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永和转债付息债券登记日:2024年10月10日

  永和转债除息日:2024年10月11日

  永和转债付息日:2024年10月11日

  四、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10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永和转债”持有人。

  五、 付息方法

  (一) 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4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

  (三)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因此,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 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 发行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893号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70-3832502

  (二) 保荐机构、可转债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王珺珑、沙云皓

  联系电话:010-60837212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3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内蒙永和向四子王旗政府提供的财务资助本金余额为2,000.00万元。因受内蒙永和计划征收地块的征地、组卷报批进度影响,挂牌时间较预计相比有所延迟,为保障后续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及内蒙永和的后续发展规划,经双方协商同意对剩余借款本金2,000万元的归还时间予以展期,展期期限至2025年9月30日止。

  ●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财务资助展期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实施,且被资助对象属于地方政府机构,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本次财务资助展期的风险可控。展期方式:有息借款展期。

  一、财务资助展期事项概述

  (一)财务资助展期基本情况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永和”)向四子王旗政府提供借款3,000万元,专项用于厂区周边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四子王旗政府已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借款总额对应利息。鉴于内蒙永和计划继续征收厂区附近400亩土地,为加快征地进度,保障未来项目规划的用地需求,公司于2024年1月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同意对剩余借款本金2,000万元予以展期,展期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截至目前,内蒙永和向四子王旗提供的财务资助本金余额为2,000.00万元。因受内蒙永和计划征收地块的征地、组卷报批进度影响,挂牌时间较预计相比有所延迟,为保障后续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及内蒙永和的后续发展规划,内蒙永和拟与四子王旗政府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对剩余借款本金2,000万元的归还时间予以展期,展期期限至2025年9月30日止。

  (二)本次财务资助展期的原因及影响

  公司子公司内蒙永和本次对四子王旗政府剩余借款本金予以展期,是为了加快内蒙永和厂区周边用地的征地流程,为未来发展提供用地保障。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本次财务资助展期对象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为地方政府机构,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双方已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本次借款资金的用途且不得挪作他用,还款时点以及逾期还款违约责任,风险可控。

  二、财务资助展期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名称:四子王旗人民政府

  2.机构类型:地方政府机构

  3.与公司关联关系说明: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履约能力分析

  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财务资助展期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

  乙方:四子王旗人民政府

  (一)借款展期金额

  1.为促进乙方顺利征地,甲方同意乙方将到期而未能按期归还的借款本金予以展期,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2.截至目前,甲方按原协议借给乙方的3,000万元资金,乙方已向甲方归还本金1,000万元及借款总额应计利息,尚余2,000万元(贰仟万元整)未归还,甲方同意对乙方未向甲方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予以展期。

  (二)展期借款利息

  乙方按照原协议约定的年利率3.80%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起算日为展期起始日即2024年10月1日。乙方偿还当期本金时一并支付利息,利随本清。

  (三)借款展期期限

  本次借款展期到期日为2025年9月30日,乙方应当于到期日前归还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四)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还款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利息的150%计收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

  违约方逾期还款的,除应按约定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外,还应当额外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五)生效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自甲方取得内部有效授权,包括甲方控股股东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争议解决条款

  本协议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四、 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永和本次向四子王旗人民政府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不涉及新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四子王旗人民政府或其他第三方未就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提供担保。本次财务资助展期对象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为地方政府机构,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双方已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本次借款资金的用途且不得挪作他用,还款时点以及逾期还款违约责任,风险可控。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资产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事项是为了推进征地进度,为未来项目建设奠定基础条件,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四子王旗政府属于地方政府机构,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对四子王旗政府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1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星期五)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9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会议由董事长童建国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徐水土先生、余锋先生、陈文亮先生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制定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徐水土先生、余锋先生、陈文亮先生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 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 授权董事会对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5. 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6. 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7. 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8.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徐水土先生、余锋先生、陈文亮先生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 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事项是为了推进征地进度,为未来项目建设奠定基础条件,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四子王旗政府属于地方政府机构,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对四子王旗政府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4年10月14日在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89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85)。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0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民主讨论,就公司实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事宜一致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全体职工代表认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资金自筹的基本原则,在实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前充分征求了公司员工意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实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本议案尚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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