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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公告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公告编号:2024-05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据此,同意公司按照授予价格 2.48 元/股回购注销 1,028 名因个人业绩考核原因未达到解锁条件的合计 1,724.46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按照授予价格 2.48 元/股回购注销 37 名因离职、辞退等原因不属于激励范围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合计 488.1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合计 2.58 元/股)回购注销 5 名因退休、组织调转等原因不属于激励范围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合计 71.6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注册资本预计将由31,800,581,312元减少22,841,600元至31,777,739,712元。

  二、需债权人知悉的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 申报时间:

  2024年9月28日至2024年11月11日。申报日以寄出日为准。

  2.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1 号中国联通大厦董事会办公室收

  邮政编码:100033

  电话:010-66259179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公告编号:2024-055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中国联通大厦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有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兼总裁简勤先生主持,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3人,出席5人。董事长陈忠岳先生因另有其他重要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推举董事兼总裁简勤先生代为主持。董事王俊治先生、王军辉先生、唐国良先生、卢山先生、沈抖先生、李津先生及独立董事耿汝光先生因另有其他重要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李翀先生、方向明女士因另有其他重要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李玉焯女士因另有其他重要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王凌升先生代为履行相关职责。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实施方案,将另行公告。

  2、 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詹越、田君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27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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