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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保兴多策略三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0月0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1)华泰保兴多策略三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3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一至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十六个封闭期为自2024年07月10日至2024年10月09日止。本基金第十六次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开放期为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1月06日,共二十个工作日。本基金第十七个封闭期为自2024年11月07日起3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含该日)。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和业务规则以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享受申购费率(含固定申购费)零折优惠。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申购费用的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业务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但若投资人在该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业务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届时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6)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赎回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0%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0%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上述“月”指的是30个自然日。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低赎回费率或赎回费用的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或转出等。

  (2)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业务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赎回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赎回业务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6)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2)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①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补差费=转出净金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净金额×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②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补差费为0。

  转出净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办理转换业务的,补差费计算过程中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含固定申购费)享受零折优惠。

  (2)转入净金额与转入份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转入净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2)转入份额=转入净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转换业务规则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同时办理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

  基金转换,以转换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经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2)办理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转换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具体办理规则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转换业务。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转换业务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转换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转换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转换业务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转换限额

  投资者在办理转换业务时,单笔转出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其他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交易确认

  转入的基金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日起开始计算。转入的基金在赎回或转出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档次计算其所应支付的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第2个工作日。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具体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微信交易平台。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8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9层

  邮政编码:200126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2016年7月26日

  联系人:王珊珊

  电话:(021)80299058

  传真:(021)60756969/(021)60756966

  客户服务电话:400-632-9090(免长途话费),(021)80210198

  网址:www.ehuataifund.com

  微信交易平台(微信公众号):htbxjj99

  6.1.2 非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场外代销机构名录及已开通的业务类型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各场外代销机构支持转换转出的基金产品、基金份额类别及其具体业务规则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敬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华泰保兴多策略三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文件,投资人还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32-9090,免长途话费)、网站(www.ehuataifund.com)或相关销售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或资料。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将另行公告。

  (4)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情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关注基金的投资风险,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08日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

  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根据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签署的基金销售和服务协议,该机构将自2024年10月9日起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适用基金及业务范围

  从2024年10月9日起,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银河证券办理上述列表中对应基金的账户开户、认/申购、赎回、定投、转换等业务。

  二、费率优惠内容

  投资者通过中国银河证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相关业务,可享受相应费率优惠,具体优惠规则及优惠期限以中国银河证券规定为准。相关基金的原费率详见其《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三、重要提示

  1、费率优惠活动解释权归中国银河证券所有,有关优惠活动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中国银河证券的有关公告。

  2、费率优惠活动期间,业务办理的流程以中国银河证券的规定为准。

  3、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五、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情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关注基金的投资风险,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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