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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及高管集中竞价减持股份 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公告编号:2024-053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持股主体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长宋志刚先生持有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股份4,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658%;董事、总经理王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550%;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龙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550%;副总经理胡基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550%;副总经理邢维松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332%。上述股份均来源于公司股权激励。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因个人资金需求,董事长宋志刚先生拟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200,000股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总数的25%,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664%。

  2)因个人资金需求,董事、总经理王生先生拟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700,000股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总数的25%,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388%。

  3)因个人资金需求,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龙先生拟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700,000股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总数的25%,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388%。

  4)因个人资金需求,副总经理胡基荣先生拟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700,000股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总数的25%,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388%。

  5)因个人资金需求,副总经理邢维松先生拟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50,000股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总数的25%,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083%。

  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变动股本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在此减持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上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之情形。

  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后续实施情况,督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并根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于个人资金需求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市场情况、股票价格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存在不确定性。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减持期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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