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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担保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15        证券简称:交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公司名称:控股子公司凤台博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凤台博佳”)、控股子公司浙江交建城市服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城市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增为控股子公司凤台博佳提供最高额4,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累计担保金额为4,000万元(含本次担保额);为控股子公司交建城市公司提供合计最高额6,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累计担保金额为6,000万元(含本次担保额)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别风险提示: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全部系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已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新增融资类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司的银行贷款、保理及融资租赁等其他债务提供总额不超过4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其中,为控股子公司凤台博佳提供银行贷款、保理及融资租赁等其他债务担保的额度不超过0.4亿元,为控股子公司交建城市公司提供新增贷款担保的额度不超过0.6亿元。具体内容请分别参阅2024年4月20日和2024年5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新增融资类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和《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近日,公司向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台农商行”)出具《保证合同》,为凤台博佳在凤台农商行发生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4,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另外,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杭州分行出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交建城市公司在北京银行发生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最高额2,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向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农商行”)上城区支行出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交建城市公司在杭州农商行发生的3,000万元最高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银行”)保俶支行出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交建城市公司在杭州银行发生的银行融资合同提供最高额1,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公司合计新增为控股子公司交建城市公司提供最高额6,000万元连带担保,目前累计向其担保金额为6,000万元(含本次担保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新增为控股子公司凤台博佳提供最高额4,000万元连带担保,目前累计向其担保金额为4,000万元(含本次担保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子公司凤台博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被担保人概况

  公司名称:凤台博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经济开发区综合服务楼8楼

  主要经营场所:淮南市凤台县

  法定代表人:毕超

  注册资本:800万元

  成立日期:2022-5-23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与公司关系情况:公司间接控制凤台博佳100%股权

  2、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资产58,490.12万元,负债总额53,036.23万元,净资产5,453.88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7,960.69万元,净利润3,481.62万元。(上述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4年6月30日,总资产36853.41万元,总负债29,348.83 万元,净资产7,504.58万元,2024年1-6月收入15,867.98万元,净利润1,939.00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二)控股子公司浙江交建城市服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概况

  公司名称:浙江交建城市服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吟街108号1128室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冯康言

  注册资本:20,100万元

  成立日期:2023-4-1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企业管理咨询;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与公司关系情况:公司直接持有浙江交建55%股权

  2、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资产27,874.07万元,负债总额22,194.94万元,净资产5,679.13万元,2023年度(8-12月)实现营业收入6,079.85万元,净利润679.13万元。(上述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4年6月30日,总资产28,988.29万元,总负债23,657.98万元,净资产5,330.31 万元,2024年1-6月收入7,510.48万元,净利润 -348.81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为控股子公司凤台博佳在凤台农商行提供2,000万元最高额连带担保

  协议主体:保证人: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债权人: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保证范围及借款期限:1、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敞口部本金/敞口人民币4,000万元、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因诉讼执行产生的费用等)。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或债务)期限:2024年9月27日至2026年3月27日。借款(或债务)实际起止日期与上述不一致的,以放款借据(或用信资料)记载为准。

  保证方式: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1)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保函敞口、信用证敞口等项下的保证期间为甲方自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4)在主合同期限内,乙方为债务人的多笔借款(或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按甲方为债务人发放的单笔贷款分别计算,即自单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该笔贷款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宜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

  (7)前款所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一笔债务的到期日和依照主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宜布债务提前到期日。

  保证责任: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甲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当债务人发生不能清偿债务的行为或事实时,即便债务未到期,乙方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二)为控股子公司交建城市公司在北京银行提供2,000万元最高额连带担保

  协议主体:保证人: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乙方)

  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2,0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保证方式: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为主债务人(即主合同下的债务人)向北京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以加盖公章的文件认可的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如需公证等手续则应再多签相应份数正本),北京银行持两份、保证人持一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为控股子公司交建城市公司在杭州农商行提供3,000万元最高额连带担保

  协议主体:保证人: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债权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城区支行(乙方)

  融资期间、额度与方式:保证人同意为本合同所指向的最高额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额债权包括:

  1、债权人融资期间内向债务人浙江交建城市服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整的最高融资债权本金。债务人可循环使用上述融资额度。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票据贴现、承兑、担保、贷款承诺、福费廷、保理、保函和国际贸易融资等,国际贸易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开立国际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提货担保、打包贷款、出口押汇、信用证项下出口贴现、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等。具体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具体融资合同、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债权人在融资期间内向债务人作出的付款承诺(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承兑、担保、贷款承诺、信用证、进口押汇、出口押汇、保函和保理等),付款承诺日即视为债权发生日。对于单笔融资款项的发放,债权人无需另行通知保证人。如债务人另行向债权人缴存保证金或以在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内开立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债务人融资额度可相应增加,且保证人仅对保证金无法覆盖的融资金额及存单质押贷款的融资敞口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2、本合同项下融资所产生的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和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融资,则视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如借款展期,保证人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则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如因为具体融资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或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四)为控股子公司交建城市公司在杭州银行提供1,000万元最高额连带担保

  协议主体:保证人: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债权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乙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本合同所保证的主债权为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和最高融资余额内,乙方依据主合同发生的全部债权,主债权余额根据融资合同总金额扣除债务人提供的保证金确定。本合同最高融资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

  任一笔主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债务履行期限及主合同的额度是否可以循环使用、额度循环使用期限等具体内容由本合同乙方及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中具体约定。

  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括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利息、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保证担保期限: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融资业务的保证期限单独计算,为自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融资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参年。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1)甲方为机构的,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2)乙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四、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新增融资类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司的银行贷款、保理及融资租赁等其他债务提供总额不超过4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请分别参阅2024年4月20日和2024年5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新增融资类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和《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5.68亿元(全部系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5.09%。上述担保主要系公司因PPP项目投资或短期借款分别为宿松县振兴基础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祥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界首市齐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交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博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交建城市服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控股子公司进行的担保。截止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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