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53 证券简称:华盛锂电 公告编号:2024-05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本次拟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自有和/或自筹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程序,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4.21元/股(含)。
● 回购股份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经公司发函确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上述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则存在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4年9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沈锦良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提议的内容为提议公司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提议公司回购股份暨落实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2024年10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同时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合力推进公司长远、稳定、持续的发展。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拟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若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
2、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5,950万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4,000万元,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5,000万元及回购上限价格24.21元/股进行测算,本次拟回购数量为165.22万股至206.53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0359%至1.2948%,前述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拟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4.21元/股,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和/或自筹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注1:以上数据未考虑转融通的股份情况以及回购期限内限售股解禁的情况,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注2:以上数据及指标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注3:上表本次回购前股份数为截至2024年9月30日数据。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4,267,789,104.95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634,565,425.55元,假设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5,000万元全部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完毕,则回购资金总额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17%、1.38%,占比较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 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制定了《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股价稳定预案》”)。2024年5月,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后,公司管理层快速做出响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由本次符合《股价稳定预案》规定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7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截止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共计增持89,0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58%,增持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53.82万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上述增持行为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事项,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回购期间均暂不存在增减持计划。未来相关方若拟实施股票增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出了问询函,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得到回复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沈锦良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3个月、6个月内均不存在减持计划。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内暂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以上股东在上述期间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2024年9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沈锦良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同时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合力推进公司长远、稳定、持续的发展。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沈锦良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计划。
2024年7月2日,提议人沈锦良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4,871股,增持金额为43.04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除上述情况外,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暂不存在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议人承诺在审议本次股份回购事项的董事会上将投赞成票。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公司未来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回购用途进行调整。公司如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完毕已回购股份,则未转让的剩余回购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如果后续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相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方案之日起至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 回购预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二)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三)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四)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则存在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其他事项说明
1、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已披露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前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10月8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2024年10月1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2024-057)。
2、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6037004
3、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2日
证券代码:688353 证券简称:华盛锂电 公告编号:2024-057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
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和《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披露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前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10月8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二、公司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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