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3 证券简称:路畅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畅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向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等27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99.5320%股权,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路畅科技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30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终止本次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决定上市公司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路畅科技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即2023年7月11日)至披露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止(即2024年9月1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3、本次重组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4、本次重组主要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前述1至5项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及机构存在以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廖伟雄及陈向红出具声明和承诺如下:
“1、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亦未自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内幕信息。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路畅科技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路畅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归路畅科技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廖韬、陈紫茜出具声明和承诺如下:
“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及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本人亲属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路畅科技股票的指示。本人亲属在二级市场交易路畅科技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的财务顾问,在自查期间,中金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账户、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融资融券专户账户买卖路畅科技(002813.SZ)的股票情况汇总如下:
根据中金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针对上述买卖路畅科技股票的行为,中金公司说明与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账户、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融资融券专户账户买卖路畅科技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买卖路畅科技股票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路畅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除上述情形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自然人及机构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对相关自然人的访谈,经充分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路畅科技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路畅科技股票的情况。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充分核查,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认为: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廖伟雄、廖韬、陈向红、陈紫茜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和中金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结合本所经办律师对廖伟雄、廖韬、陈向红、陈紫茜等相关方的访谈,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在廖伟雄、廖韬、陈向红、陈紫茜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及中金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该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所禁止的内幕交易行为。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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