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1 证券简称:*ST金时 公告编号:2024-09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显示,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湘0481刑初409号)判决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金时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时印务)犯单位行贿罪。上述事项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缺陷,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十九条规定。2019年至2020年期间你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未指出上述内部控制缺陷,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子公司管理控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公司将严格按照四川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理解并严格遵守执行,进一步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子公司管理控制,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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