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4-116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岩新能源”)系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全资子公司松岩新能源返还原告贵州航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航盛”)六氟磷酸锂货款9,166,816.09元,赔偿损失5,69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104,214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28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于2023年度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此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松岩新能源收到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01民终382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全资子公司松岩新能源收到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3)黔0122民初1179号”,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航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保全申请,要求松岩新能源支付违约金、损失等人民币18,024,000元,并冻结了松岩新能源中国农业银行全南县支行(14003101040008255)银行账户资金10,138,223.84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
2024年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全资子公司松岩新能源收到了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2023)黔012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确认原告贵州航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2023年4月29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于2023年10月11日解除;(2)被告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航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六氟磷酸锂货款9,166,816. 09元,并赔偿损失5,690,000元;(3)驳回原告贵州航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6,280元,保全费10,000元(5,000元+5,000元),合计206,280元,由原告贵州航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2,066元,由被告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负担104,214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二)二审上诉情况
上诉人贵州航盛及上诉人松岩新能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2023)黔012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贵州航盛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维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黔012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2)请求依法撤销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黔012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三项;(3)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向上诉人返还货款人民币9,2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人民币9,200,000元为基数,自 2023年5月17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返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20日为人民币59,838.33元);(4)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人民币10,366,816.09元(10,400,000-33,183.91=10,366,816.09);(5)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照合同价款18,400,000元的1%,自2023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发货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20日为人民币11,224,000元);(以上暂计至2023年7月20日共计人民币30,850,654.42元)(6)本案一审诉讼费、保全费、二审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松岩新能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案号:(2023)黔0122民初1179号】,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赔偿损失5,690,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松岩新能源收到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01民终3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729元,由上诉人贵州航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150,449元,由上诉人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负担150,2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已返还贵州航盛六氟磷酸锂货款9,166,816.09元,支付赔偿款5,69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104,214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280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于2023年度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此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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